Ch9 台灣銀行業的結構與發展¶
1990s 重生產,輕消費,中長期放款意願低落,過度重視抵押&保證 → 地下金融
台灣總體與金融環境之變革¶
- 1970s
- 順應金融自由化風潮,壓低利率 → 金融機構可貸資金不足 → 民間借貸 → 金融雙元性
- 民間借貸:未被管理、非正式金融體制
- 儲蓄互助社
- 融資性租賃
- 分期付款公司
- 民間互助會
- 貿易逆差 → 美國要求開放金融市場、放寬外匯管制、減少對新台幣干預
- 政府開放利率自由化,but
- 未開放銀行民營 & 金融機構限制
- 金融機構偏好貸款給公營企業
- 政府開放利率自由化,but
- 1980s
- 利率自由化 & 放鬆銀行、貨幣市場、股票市場管制
- 增加民間企業融資方式
- 民間借貸規模日漸縮小
- 利率自由化 & 放鬆銀行、貨幣市場、股票市場管制
- 1990s
- 開放民營銀行
- 至 2015 台灣仍由公營銀行 dominate
- 開放銀行~2000年初,銀行績效不佳
- 逾放比
- \(\dfrac{積欠本金 or 利息超過 3 個月的放款 + 未過 3 個月但已訴追or處分擔保品的放款}{總放款}\)
- 2001-2002 逾放比攀高
- 之後一路下滑
- ROE
- 2002 銀行大幅打消呆帳 → ROE < 0
- 2006 打消信用卡&現金卡呆帳(雙卡風暴) → ROE < 0
- 2008 金融海嘯 → 下跌
- 2010 後回升
- ROE & ROA 都低於國際水準
- 逾放比
基層金融機構¶
- 信用合作社、農漁會信用部
- 經營問題
- 淨值偏低 → 風險承擔能力低
- 地域性 → 業務延伸困難、業務集中、無法分散風險、不利競爭
- 內部控管機制不良
- 2004 施行農業金融法
- 1995 擠兌事件
- 彰化四信高層涉嫌虧空公款 → 擠兌 → 財政部凍結彰化四信存款,勒令停業,由政府機構接管 → 民眾擔心倒閉 → 2nd 擠兌 → 延燒至全國各地基層金融機構
- 至 2001 才設重建基金處理,bc
- 基層金融機構非依銀行法設立,財政部無權全解散權
- 不具獨立法人資格1,缺乏完善退場機制
- 1999 存保條例修改前,基層金融機構未加入存款保險,修改後,存保公司資金不足以承擔
- 2000
- 修改銀行法,賦予財政部處理權限
- 制定金融機構合併法
- 金融機構可合併基層金融機構之法源依據
金融六法¶
- 2000 金融機構合併法
- 提供問題金融機構退場機制
- 透過合併擴大單銀行營業範圍,解決過多銀行之無效率
- 2001 金融六法
- 金融控股公司法
- 解除銀行跨業經營限制
- 銀行紛紛設立金融控股公司
- 金融控股公司
- 本身不營業
- 旗下設立銀行、證券、保險等子公司
- 提供連結稅率2誘因
- 開放外資可 100% 持股
- (子公司)共同行銷
- 投資非金融業限制
- 德國&部分歐洲體系的綜合銀行 universal bank 准許
- 一般國家禁止
- 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
- 存款保險條例修正案
- 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
- 處理基層金融機構問題
- 提供問題基層金融機構退場機制 → 避免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
- 1990s 股價&房地產持續崩跌 → 放款品質降低 → 逾放比上升、ROE&ROA 下降 → 部分基層金融機構資產不足償付負債
- 金融重建基金施行期間不宜太長,否則會有道德風險
- 對存款提供全額保障 → 金融機構負責人亂搞、存款人不關心風險
-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
- 票券金融管理法
- 金融控股公司法
金融機構合併¶
金融機構合併之型態¶
- 銀行直接兼營其他金融業務
- 各部門合作開發綜合產品,提供多樣化服務,分散商品單一化風險,顧客也方便
- 德國綜合銀行 universal bank
- 銀行轉投資子公司
- 商業銀行外之金融業務不直接經營,只是投資子公司形式
- 金融控股公司
- 控股母公司投資子公司形式,包括銀行、證券、保險等
- 台、美
金融整併優缺點¶
- 優點
- 規模經濟 economics of scale
- scale: 數量大
- 範疇經濟 economics of scope
- scope: 廣,多樣化
- 整合集團內資源
-
In many cases, economy of scope is a generalization of economy of scale rather than an opposing concept. - Investopedia
- 規模經濟 economics of scale
- 缺點
- 風險提高
- 組織複雜、缺乏彈性 → 難以管理
- 營運系統、作業平台、資料庫等資訊系統難以整合 → 成本提高 → 風險提高
- 企業文化衝突
- 監理機關較會保護大型金融機構 → 道德風險
- 大型金融機構發生問題 → 系統性風險
- 風險提高
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¶
- 2015
- 簡化合併程序
- 提供租稅優惠
- 使其與非金融機構合併租稅待遇一致
金融發展¶
信用卡與現金卡¶
- 信用卡
- 1983 信用卡開始
- 1988 廢除一人一卡限制
- 之後信用卡幾近飽和,銀行放鬆核卡標準,浮濫發卡
- 2005 雙卡風暴
- → 提高核卡標準,降低信用額度
- → 之後信用卡持續衰退,至 2008 金融風暴繼續下降
- 現金卡
- 小額無擔保信用貸款
- 預借現金,提領出來
- 高利率
- 18-20%
- 2005 雙卡風暴後持續衰退
- 信用卡&現金卡有助於減少地下金融,但發卡太過浮濫
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ffshore Banking Unit, OBU¶
- 1983 開放
- 吸引外國公司到本國銀行從事金融活動
- 提供租稅優惠
- 限制經營外幣業務,新台幣 no
- 2013 放鬆限制
- 原規定對於非居住民辦理衍生性商品業務,須按客戶資產金額分為專業客戶&一般客戶,now 不用
- 放鬆開辦新種外匯業務限制
- 讓有些有錢人成立紙上 OBU,以境外法人名義享用優惠投資理財
OBU 優勢¶
- 免稅
- 資金進出自由
- 無法定準備金
- 客戶存款利息免課所得稅
- 客戶貸款利息負擔較低
- 成為台灣企業海外業務資金調度中心
OBU 風險¶
- 目標可贖回遠期合約 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, TRF
- 匯率衍生性商品,多押注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
金融科技 Financial Technology, Fin Tech¶
- 2015 金管會將金融機構投資 fin tech 持股上限 5% → 100%
- 台灣金融科技
- 新興支付
- 電子票證
- 信用卡平台
- 電子發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