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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h9 台灣銀行業的結構與發展

1990s 重生產,輕消費,中長期放款意願低落,過度重視抵押&保證 → 地下金融

台灣總體與金融環境之變革

  • 1970s
    • 順應金融自由化風潮,壓低利率 → 金融機構可貸資金不足 → 民間借貸 → 金融雙元性
    • 民間借貸:未被管理、非正式金融體制
      • 儲蓄互助社
      • 融資性租賃
      • 分期付款公司
      • 民間互助會
    • 貿易逆差 → 美國要求開放金融市場、放寬外匯管制、減少對新台幣干預
      • 政府開放利率自由化,but
        • 未開放銀行民營 & 金融機構限制
        • 金融機構偏好貸款給公營企業
  • 1980s
    • 利率自由化 & 放鬆銀行、貨幣市場、股票市場管制
      • 增加民間企業融資方式
      • 民間借貸規模日漸縮小
  • 1990s
    • 開放民營銀行
    • 至 2015 台灣仍由公營銀行 dominate
  • 開放銀行~2000年初,銀行績效不佳
    • 逾放比
      • \(\dfrac{積欠本金 or 利息超過 3 個月的放款 + 未過 3 個月但已訴追or處分擔保品的放款}{總放款}\)
      • 2001-2002 逾放比攀高
      • 之後一路下滑
    • ROE
      • 2002 銀行大幅打消呆帳 → ROE < 0
      • 2006 打消信用卡&現金卡呆帳(雙卡風暴) → ROE < 0
      • 2008 金融海嘯 → 下跌
      • 2010 後回升
    • ROE & ROA 都低於國際水準

基層金融機構

  • 信用合作社、農漁會信用部
  • 經營問題
    • 淨值偏低 → 風險承擔能力低
    • 地域性 → 業務延伸困難、業務集中、無法分散風險、不利競爭
    • 內部控管機制不良
    • 2004 施行農業金融法
  • 1995 擠兌事件
    • 彰化四信高層涉嫌虧空公款 → 擠兌 → 財政部凍結彰化四信存款,勒令停業,由政府機構接管 → 民眾擔心倒閉 → 2nd 擠兌 → 延燒至全國各地基層金融機構
    • 至 2001 才設重建基金處理,bc
      • 基層金融機構非依銀行法設立,財政部無權全解散權
      • 不具獨立法人資格1,缺乏完善退場機制
      • 1999 存保條例修改前,基層金融機構未加入存款保險,修改後,存保公司資金不足以承擔
    • 2000
      • 修改銀行法,賦予財政部處理權限
      • 制定金融機構合併法
        • 金融機構可合併基層金融機構之法源依據

金融六法

  • 2000 金融機構合併法
    • 提供問題金融機構退場機制
    • 透過合併擴大單銀行營業範圍,解決過多銀行之無效率
  • 2001 金融六法
    • 金融控股公司法
      • 解除銀行跨業經營限制
      • 銀行紛紛設立金融控股公司
      • 金融控股公司
        • 本身不營業
        • 旗下設立銀行、證券、保險等子公司
        • 提供連結稅率2誘因
        • 開放外資可 100% 持股
        • (子公司)共同行銷
        • 投資非金融業限制
          • 德國&部分歐洲體系的綜合銀行 universal bank 准許
          • 一般國家禁止
    • 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
    • 存款保險條例修正案
    • 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
      • 處理基層金融機構問題
      • 提供問題基層金融機構退場機制 → 避免發生系統性金融危機
      • 1990s 股價&房地產持續崩跌 → 放款品質降低 → 逾放比上升、ROE&ROA 下降 → 部分基層金融機構資產不足償付負債
      • 金融重建基金施行期間不宜太長,否則會有道德風險
        • 對存款提供全額保障 → 金融機構負責人亂搞、存款人不關心風險
    • 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
    • 票券金融管理法

金融機構合併

金融機構合併之型態

  • 銀行直接兼營其他金融業務
    • 各部門合作開發綜合產品,提供多樣化服務,分散商品單一化風險,顧客也方便
    • 德國綜合銀行 universal bank
  • 銀行轉投資子公司
    • 商業銀行外之金融業務不直接經營,只是投資子公司形式
  • 金融控股公司
    • 控股母公司投資子公司形式,包括銀行、證券、保險等
    • 台、美

金融整併優缺點

  • 優點
    • 規模經濟 economics of scale
      • scale: 數量大
    • 範疇經濟 economics of scope
      • scope: 廣,多樣化
      • 整合集團內資源
      • In many cases, economy of scope is a generalization of economy of scale rather than an opposing concept. - Investopedia

  • 缺點
    • 風險提高
      • 組織複雜、缺乏彈性 → 難以管理
      • 營運系統、作業平台、資料庫等資訊系統難以整合 → 成本提高 → 風險提高
    • 企業文化衝突
    • 監理機關較會保護大型金融機構 → 道德風險
      • 大型金融機構發生問題 → 系統性風險

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

  • 2015
  • 簡化合併程序
  • 提供租稅優惠
    • 使其與非金融機構合併租稅待遇一致

金融發展

信用卡與現金卡

  • 信用卡
    • 1983 信用卡開始
    • 1988 廢除一人一卡限制
    • 之後信用卡幾近飽和,銀行放鬆核卡標準,浮濫發卡
    • 2005 雙卡風暴
      • → 提高核卡標準,降低信用額度
      • → 之後信用卡持續衰退,至 2008 金融風暴繼續下降
  • 現金卡
    • 小額無擔保信用貸款
    • 預借現金,提領出來
    • 高利率
      • 18-20%
    • 2005 雙卡風暴後持續衰退
  • 信用卡&現金卡有助於減少地下金融,但發卡太過浮濫

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ffshore Banking Unit, OBU

  • 1983 開放
  • 吸引外國公司到本國銀行從事金融活動
  • 提供租稅優惠
  • 限制經營外幣業務,新台幣 no
  • 2013 放鬆限制
    • 原規定對於非居住民辦理衍生性商品業務,須按客戶資產金額分為專業客戶&一般客戶,now 不用
    • 放鬆開辦新種外匯業務限制
    • 讓有些有錢人成立紙上 OBU,以境外法人名義享用優惠投資理財

OBU 優勢

  • 免稅
  • 資金進出自由
  • 無法定準備金
  • 客戶存款利息免課所得稅
  • 客戶貸款利息負擔較低
  • 成為台灣企業海外業務資金調度中心

OBU 風險

  • 目標可贖回遠期合約 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, TRF
    • 匯率衍生性商品,多押注人民幣對美元的匯率

金融科技 Financial Technology, Fin Tech

  • 2015 金管會將金融機構投資 fin tech 持股上限 5% → 100%
  • 台灣金融科技
    • 新興支付
    • 電子票證
    • 信用卡平台
    • 電子發票

  1. 理論上“獨立法人資格”的要件關鍵在於具備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,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。 ref

  2. 以旗下子公司盈虧相抵後的獲利課稅